开发区管委会

拼音kāi fā qū guǎn wěi huì 注音ㄎㄞ ㄈㄚ ㄑㄩ ㄍㄨㄢˇ ㄨㄟˇ ㄏㄨㄟˋ 更新2026-07-27 01:01:41
读音信息
拼音字母
kai fa qu guan wei hui
拼音首字母
kfqgwh
注音符号
ㄎㄞ ㄈㄚ ㄑㄩ ㄍㄨㄢ ㄨㄟ ㄏㄨㄟ
注音首字母
ㄎㄈㄑㄍㄨㄏ
百科释义

2005年8月1日是个特别的日子。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,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应当认定无效。但是,在2005年8月1日前,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起诉前经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,可以认定合同有效。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。